非法贩卖银行卡 牟小利吃大亏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7 11:43) 点击:286 |
遵义律师带来案情简介 近日,花山法院对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宣判,三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刑。 2020年1月初,被告人王某与詹某联系,欲通过詹某的帮助在博彩网上通过平台漏洞赚取利益。詹某以同意帮忙为由让王某提供中国国内一类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U盾给其用于网络犯罪活动。 2020年9月,被告人王某找到被告人韩某,提出以每张1000元的价格收购银行卡。被告人韩某在明知他人用银行卡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联系被告人黄某,并提出以每张800元的价格收购银行卡。被告人黄某明知自己的银行卡会被用来从事网络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按照韩某的指示,先后办理4张银行卡,连同关联的U盾一并交付给韩某,以此获利3200元。2020年9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韩某将上述银行卡交给王某,从中赚取 800 元差价。被告人王某将收购的银行卡邮寄给詹某。 2020年9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通过支付他人好处费的方式,从被告人韩某等人手中共计收购银行卡12张,用于提供给詹某从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上述12张涉案银行卡内涉案资金总流水数额合计达一千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黄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涉及电信诈骗资金49000元。2020年11 月 25 日,被告人韩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11月27 日被告人黄某、王某某主动投案,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黄某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依法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银行卡内存储了许多个人信息,若该卡被用来从事非法活动,将给卡主带来巨大法律风险。作为公民,应管理好自己的银行卡,不参与非法买卖,一则避免泄露个人信息,二则防止滑向犯罪的深渊。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