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舒宏禄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按照风俗举办婚礼同居生子但没领结婚证,彩礼该返还吗?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05 14:01)    点击:351

遵义律师分析案情

  争议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上诉人作为接受彩礼的一方,在收受被上诉人给付的彩礼后,虽按照习俗举行了婚礼并同居生活,但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之间并未缔结合法有效的婚约关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约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一法定的彩礼返还情形。

  在确定彩礼返还数额时,法院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以及生育子女的情况,酌情确定返还部分。

  诉讼请求

  赵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彩礼钱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查明

  原、被告于2017年3月按照当地风俗举办婚礼后同居生活,未领取结婚证。2018年2月11日生育一女孩。

  2020年4月21日被告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向临夏县人民法院起诉,经临夏县人民法院(2020)甘2921民初96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一、女孩赵某1由侯某抚养;二、赵某给付候某孩子抚养费30000元(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

  双方同居时约定彩礼180000元,原告分两次给被告送彩礼140000元。

  现原告赵某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侯某返还彩礼100000元,被告表示不同意返还。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所诉的返还彩礼是独立的给付之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本院已另案处理,且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本院在此不再赘述。

  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是结婚前男方给女方的财物金钱,表示自己诚心求娶、与女方缔结姻好之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现因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方应该返还原告所送彩礼。但鉴于原告赵某与被告侯某已同居生子,故被告方可以减少返还原告彩礼的数额。原告要求被告方返还彩礼理由成立,但请求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认定。被告表示不同意返还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侯某返还原告赵某彩礼钱60000元(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意见

  侯某上诉主要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7年按照当地风俗举办婚礼,自孩子出生后,被上诉人一家由于所生孩子是女儿,对上诉人不管不顾,因被上诉人原因未领取结婚证,被上诉人以此为借口不承担责任。上诉人回家看望孩子时,被上诉人鼓动家人殴打上诉人,对上诉人精神上造成了巨大压力。被上诉人分两次给上诉人支付彩礼14万元,彩礼钱用于陪嫁、承包宴席、婚后家庭生活等,一审法院判决返还彩礼60000元显失公平。

  被上诉人赵某辩称:

  一审法院对双方同居情况、给付彩礼的事实及女儿抚养纠纷调查的非常清楚,据此判决被答辩人退还答辩人少部分彩礼6万元,调查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答辩人本来是怀着对未来美好生活的期望与被答辩人结婚的,但被答辩人却长期生活在娘家或外出青海不回家,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不到一年,为双方婚事花光了答辩人及父母的所有积蓄,现答辩人债台高筑,家庭困难。作为双方婚约破裂的过错方,法院判决被答辩人退还少部分彩礼是正确的,被答辩人的上诉应当予以驳回。

  二审判决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侯某作为接受彩礼的一方,在收受被上诉人赵某给付的彩礼后,虽按照习俗举行了婚礼并同居生活,但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之间并未缔结合法有效的婚约关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约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一法定的彩礼返还情形。

  在确定彩礼返还数额时,一审法院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以及生育子女的情况,酌情确定部分返还,并无不当。侯某主张其收受的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作为提出主张一方,应就存在主张的事实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侯某并未就该主张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舒宏禄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公司法务  破产清算  合同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舒宏禄律师,舒宏禄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舒宏禄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585226591,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舒宏禄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遵义律师 | 遵义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舒宏禄律师主页,您是第15332位访客